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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江阴市通畅会计事务有限公司
- 发表时间:2024-11-06 14:17
注销公司的流程规范如下:
清算准备:
股东决议:公司股东召开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并形成书面文件,明确公司的注销意愿以及后续的清算和分配计划。
成立清算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法人的,可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工作:
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同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
开展清算活动: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缴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
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滞纳金、罚款、缴纳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需补缴税款以及提交相关需补办许可证件,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等。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若涉及):涉及海关报关相关业务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等方式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销申请,也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与海关联网的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
其他后续事项:
银行账户注销:到公司开户行注销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印章注销:去开户时进行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进行印章的注销,注销后的印章将不再具备法律效应。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在办理注销时应将公司印章交到工商部门处处理。